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生态文明,昭示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意味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根本改变,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四个方面,对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改善。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宁夏地处西北内陆、黄河上中游地区,位于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和青藏高原交汇地带,是我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格局中“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和“北方防沙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目前,宁夏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总体形势良好,生态保护和恢复成效明显,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任务十分紧迫而艰巨。因此,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实现宁夏生态文明建设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是推动宁夏经济绿色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改革、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顶层设计和战略转型的重要任务。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升级与优化,“最严格”不仅体现在不断提高制度设计过程中,还体现在制度的执行与绩效评估考核过程中。要根据所要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分阶段针对具体的制度进行重点突破和改进。要探索实施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制度,通过市场给予生态环境保护一定的对价。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绿色标识、推广绿色采购和建立绿色利益分享机制。要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宁夏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资源约束进一步加剧,环境承载已逼近“天花板”。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宁夏还有很大空间和潜力。要加快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要持续深化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要建立健全资源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财税、信贷、环保等政策的配套联动,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切实提高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要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制。要创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模式,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要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快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要加快构建循环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体系,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只有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切实提高全面节约、高效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减少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与影响,才能加快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近年来,宁夏实施了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山体生态整治修复、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等一系列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区域生态系统和区域经济系统之间还未实现平衡,生态保护和修复依然任重道远。要加快建立完善生态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定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禁止毁林开垦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要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技术规范。依据《生态修复实践国际标准》,制定生态保护、恢复、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化工作,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支撑能力。要加快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综合治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要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生态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生态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将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要制定奖励政策,对于破坏生态环境事件,设立险情举报专线和公众号,举报事件落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为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以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践成果,必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要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宁夏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推进情况,推动地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加快制定《宁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宁夏生态文明建设。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严明责任是为了防止责任虚化,要严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不因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变动、退休等免追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
(作者单位:宁夏社科院)
